組織章程
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
93.09.04 通過
95.03.12第1屆(4)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103.08.23第5屆(2)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106.06.04第6屆(4)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107.03.18第7屆(2)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109.07.12第7屆(6)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維持及增進系友間之友誼,共謀事業之發展,協助學弟妹之學業及德業並協助母系之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西子灣蓮海路70 號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本系畢業、肄業或在讀之學生,均為本會會員。
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。
第六條 本會置理事21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組成理事會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;置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會敬聘之。置監事5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組成監事會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;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會敬聘之;置後補理事6人,置候補監事1人。
第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1人,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未克執行職責時,由常務理事代行之。
第八條 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,本會常務理事輔佐理事長推行會務,理事長未克執行職責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九條 本會理事長卸任後,得由理事會敬聘為榮譽理事長。
第十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1人,由理事會敬聘之,協助理事長執行公務。
第十一條 本會得設顧問團,由榮譽理事長、本系現任、歷任老師及其他人士組成,由理事長聘任之,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(二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(三)選舉理監事。
(四)討論有關重要事項。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(二)召集會員代表大會。
(三)本會會務規劃及推動。
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。
(二)經費及預算之稽核。
(三)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理事、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會費:會員每屆應繳交會費新台幣伍仟元。
(二)會員及其他人士樂捐。
(三)其他收入。
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、聘用助理人員以協助處理會務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捐款系友會獎助學金,理事長捐款每月壹仟元,為期至少三年;常務理(監)事捐款每月壹仟元,為期至少兩年;理(監)事捐款每月壹仟元,為期至少一年。
第七章 工作要點
第二十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:
(一)舉辦系友聯誼活動。
(二)返校參與母校各種活動。
(1) 推薦傑出系友。
(2) 參加校慶(十一月十二日)。
(3) 系友座談活動。
(4) 參加畢業典禮(六月中上旬)。
(三)製作系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。
(四)協助系友舉辦同學會。
(五)成立獎助學金,供本系在學清寒優秀學生申請(辦法另定之)。
(六)協助系友(非在籍生畢業5年內)急難、意外之救助(辦法另定之)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